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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释疑】关于代开发票、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及发票开具的38个热点问题答疑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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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四川税务微信号、思迈特论坛

01关于发票代开,大家都在问


1、什么是代开发票?

答: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以及作废代开发票的行为。

 

2、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交税吗,要交哪些税?

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交税。一般来说,其它个人临时经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可能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有的还需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消费税。

 

3、代开发票的征收率有哪些?

答:一般是3%,不动产(含房地产,住房)的销售、出租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个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处理。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其他个人出租房屋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如何办理?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5、代开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怎么办?

答:当月发现的,收回全部联次发票(购货方没有认证抵扣),可以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相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正常申报税款。

跨月发现的,不能作废。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是普通发票,到代开税务机关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形:

1、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到代开税务机关开红字专用发票。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代开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6、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去主管税务局代开专票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注意的是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其他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办理。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税总函〔2016〕145号

 

8、一般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能。

 

9、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发生本总结第七问的情形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情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 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一般需备注什么内容?

答: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8.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

 

02关于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大家都在问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作废?

答: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2、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有哪些?

答: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需注意的是: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

答: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成品油发票开具后是否可以作废?

答: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

 

7、如何通过系统开具红字发票? 

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分为三步: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接收校验通过《信息表》和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开具所有红字发票都需要先填开《信息表》,目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红字发票不需要填写《信息表》,可以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8、开具红字发票时,《信息表》到底由哪一方提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申请填开《信息表》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无法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

(3)销售方申请的情况,发票没交给购买方,或已经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销售方,由销售方填开《信息表》。

所以,可以简便记忆:发票联和抵扣联在哪方就由哪方申请。

 

9、超过认证期的发票被退回能开红字发票吗?

答:对符合红字发票开具范围规定的可以开具,仅因超期未认证原因是不允许用专用发票冲红的。

自从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已实现全面采集发票内容,通过大数据分析,很容易筛选出蓝字发票超过认证期限先冲红,又重新开具内容与原来一模一样的发票。如果仅因逾期未认证,销售方违规开具了红字发票,将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而购买方则会面临补税罚款的处罚。

 

10、购买方申请了红字通知单,什么时候申报进项税转出?

答:购买方需要在填开信息表的次月申报期就按信息表所列税额进行转出申报,而非等到红字发票收到再转出。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申报系统会自动比对抄报税抄送的红字信息表的增值税额,如果和当期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20栏不一致,就会无法申报。

 

11、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认证了怎么办?

答:红字发票是不需要认证的。购买方应该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虽然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如果一旦已经扫描认证,其信息就进入了一窗式比对。一窗式比对进项税填写部分,如果大于认证的数据,就会无法通过,例如当月有进项税10万元,认证了一张红字发票-1万元,那么进项税填写就应该小于等于9万元(10-1),如果把红字的数据剔除,填写10万元,就无法通过;但是如果进项税部分填写9万元,进项税转出不填写,由于目前申报系统还会比对你的税控系统是否有红字信息申请单情况,会提示你进项税转出不得为空,也无法申报。

所以,一旦把红字发票认证,就需要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采取强制通过的方式申报清卡。

 

12、附清单的专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内容”栏应按照所售货物、劳务、服务如实填写。现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不支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所以如果是退回清单开票的正数发票,销售方在开票系统开具红字是没法开具红字清单的。

如果是部分红冲,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内容”栏应按照所售货物、劳务、服务如实填写就行了。

 

13、把红字发票开错怎么办?

答:《信息表》开具错误,负数发票开具正确,导致负数发票开具与信息表不对应。若负数发票与《信息表》不对应,税务端系统会提示核销不通过,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申报。这种情况下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表》修正,将错误的《信息表》编号修正为正确的编号,企业才可以正常申报。

《信息表》上传成功后发现错误,需要修改或撤销。填错的信息表未上传时,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一旦上传成功,纳税人端便不能修改或撤销。应凭加盖公章后的纸质的《信息表》和《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的撤销。

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但已经不能作废。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不能再申请红字发票,因此若发现错误应及时作废,并开具正确发票。若开错的负数发票已经不能作废,就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请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开具红字发票的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开票有误的要有对方拒收证明、服务中止的需要合同中止书面证明、折让的需要有折让协议等。

 

03关于发票开具,大家都在问


1、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发票丢失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无需登报声明作废。

 

3、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情况表》专用设备遗失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资料到服务单位领取新的专用设备后由税务机关进行更换金税盘、税控盘操作。

 

4、网上查询四川的通用机打发票没有票面信息,怎么确定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是真的?

答:单位或个人取得我省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依法提请税务机关鉴别发票真伪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待鉴别发票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鉴别同一发票票种和代码的发票原件在20份(含)以上的,申请人可以在该类发票中选择提供部分原件。除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外,单位或个人申请发票鉴别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住所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做出鉴别后,向申请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五条。

 

5、收票方是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呢?

 

答:是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6、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的身份证号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7、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信息。

 

8、公司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9、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答: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

 

10、卷式增值税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答: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11、发票上要填写税号,那其他栏目如何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做强制要求。

 

12、客户为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户,可以按照其提供的老税号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可以。

 

13、是不是以后发票都不可以写“办公用品”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但并不是说“办公用品”发票就一定不能再开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14、如何按商品和服务编码规范开票?

答:按实际销售内容开具发票并非新规。税务部门已考虑编码推行使用的渐进过程,“办公用品”或“食品”等原较笼统的项目需要按下一级明细开具,具体明细到什么程度,允许企业视核算或管理要求而定,并取决于消费者需要。

 

15、可以开具“礼品”发票吗?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并没有“礼品”这个类别,企业卖什么必须开具什么,不能笼统写“礼品”。例如礼品是红酒、茶叶、笔等,就如实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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